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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4:49:33
总上例证,外国所有之新思想,中国早已有之。
又曰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管仲在春秋的时候,以之治齐而齐治;商鞅在战国的时候,以之治秦而秦强。
现在既实行法治,自然与以前异趣,所以私人间的行为,凡是与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相背的,只发生法律上无效和撤销的效力,而不是一一都受到法律的制裁了。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有了很好的道德,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我们现在要恢复民族的地位,除了大家联合起来,有了固有的道德,然后固有的民族地位才可以图恢复。我们中华民族过去受这一法系的陶熔涵泳,绵延数千年而成为一个四万万五千万人口之众的民族,到今天还能够自力更生,创造新的生命,足见过去以礼治为内涵的中国法系,并没有辜负我们,虽然现在看去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但一如柯勒所见:历史并不是一种逻辑过程,它正含有很多的不合理和过失之处,无理和野蛮,永远伴着智慧和驯良。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何以言之?因为我们论断一件事,或是一个制度,不能过重主观,而完全忘却它的时代性和空间性。故肉刑自汉文帝废除后,虽多有欲回复其制者,均因有反对论者,卒未果复。凡此,均系就同居的本身上立下许多限制,乃能维持久远,未即衰落。
大司徒主乡,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蜩;[[4]]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就合二姓而言,这从婚姻的命名上即可看出。又,嫁女的家受了六礼,布席于庙以告祖先,这就是说,为一姓的祖先嫁其女嗣,非只父母个人嫁其所生的女儿。绪言我国社会向为家族本位的组织,且经儒家极力维持这一事实,越发蒂固根深,成为定制。
辽,妻子没人官,或没人掖庭,或外赐臣下家为奴婢。往昔,嫡子不得后大宗,女子不得承祭祀,兄终弟及也只殷有这个例。
丧服是亲属死后,与其有关系的人依其亲疏远近,在不同的丧期中所着不同制造的衣服;这是起于亲亲之道,并以尊尊之义加入,不仅表示了亲疏远近关系,并且饱含家族本位的意味。凡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诬告者绞,这称做干犯名义。明清律,亲属容隐皆得免坐。然子孙对于亲长的犯罪,有时便不许其赎,与不赦同。
唐律,视同籍期亲为一家,疏称同籍不限亲疏,期亲虽别居亦是。近代国家观念既非我国古昔夙有,从而我民族自周以后,所与杂处的异族约在百种以上,虽时有民族冲突的事例,而在我族方面,却永无民族仇视的心理,结果异族逐渐领受中原文化而自忘其族系,改汉姓,易服色,崇礼教,讲道德,彼此融合无间,成为一体。因而立嗣虽系同宗,若尊卑或昭穆失序,不特在禁止之列,且使其子归宗,改立应继之人。所以宗桃继承不外以奉祖先的祭祀为目的,而由男系宗桃继承罢了。
依《尔雅》所记,系从宗族、母党、妻党、婚姻四点上解释其相互间的称谓。唐以后,父虽在,仍为母终三年丧,明《孝慈录》再改为斩衰三年,才与父同。
往日宗与族的职务,就分别为国与家所掌了。这就是律文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的适用。
明清律称做存留养亲,凡犯死罪者依然奏闻而取上裁;犯流徙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使之养亲。唐律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者为首,男女为从,即系明证。但在后世各律中,对于亲属间的犯罪问题,或减刑,或加重,或不论,又均以其丧服有无轻重为断,更非仅一个民事方面的问题罢了!(二)何以言就婚姻关系里看出家族制度的显著表现自周兴起,宗法社会既已成立,后世承其余势,重视家族组织。明清律略同,惟刑度较异,其科刑从重可知。唐律,诸同居大功以上亲、外祖父母、外孙,及孙的妇、夫的兄弟、兄弟的妻,有罪皆相为隐。看!国而与家联称,家而与族联称,便知其然。
后来灭抚群后及殷,树立封建制度,创建统一王国,以婚姻关系维系异姓国间的情感,以宗法关系维系同姓国间的亲密。因婚姻重视合二姓之好,以广家族,因而魏晋南北朝便重视阀阅婚姻,唐宋律敕便禁止良贱为婚。
[[28]] 原文误为而祖父母老,父母疾应侍。清,地丁归一,独税田亩,丁役丁税都不存在,然而户籍的编查却较前代减色不少。
无如我国数千年间,重视家族制度的儒家学说居于正统地位,其他思想均居闰系,自无若何力量。但在周以前,既系以族为主,家不居于重要地位,所以六书故就说:家作,人所合也;从,三人聚冖下,家之义也;承,古族宇,豕讹为豕,其实以家作,重视其族,两义原可并存。
刘宋,五家为伍,有伍长;二伍为什,有什长;二什为里,有里魁。《中庸》:郊社之福所以祀上帝也,宗庙之礼所以祀乎其先也,明乎郊社之礼,谛尝之义,治国者其如示诸掌乎!这些话都是视家族制度为治国立政的大本所在。所以离婚后,夫妻个人关系仍继续的,有其例;夫妻一方死亡后,仍然可以离婚,也有其例。况我民族的固有道德,往昔皆化于家族生活中,由亲亲而仁民,由孝悌而忠信,由和家而睦邻,由齐家而治国。
清,家长在原则上虽以家的男尊长充任,但女尊长也可取得准家长的地位。封建制度早废,而国家名称延用数千年,近仍如故,正由于合于事实,符于义理所致。
这以外,像礼书所说的宗道,后儒所说的族义,莫不和家族制度有关;更使家族本位的社会组织,在其论点上得到了呐喊助势的力量。吕后曾下令废除,然新垣平谋逆,仍然夷了三族。
其用意不外斩其祀而免其死,以达灭门毁家的目的而已!北魏,凡犯门房之诛的,十四岁以下的男子免死,代以宫刑。秦最重法,当文公时,首定三族之诛。
汉文帝虽一度废除收孥相坐律,但以后又恢复了。晋,奸伯叔母,弃市,律有明文。元,募役法变而为科差、丝料的征取,各按其户的上下而科。(四)何以言就继承关系里看出家族制度的显著表现现代各国除日本兼采家督相续制度外,均系采取财产继承制度,系以个人为主,且偏于权利继承,此从限定继承与继承抛弃的规定即知。
这和国家的有法度宪章,并因而养成国性或国风又有什么不同?反过来说,家能如是而齐,那么,扩大其效果,必能国治而天下平,便又拟国家为家族的扩大了。关于田粮事项,家长也有缴纳义务。
况在嫁娶之先,须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纳采以至于亲迎,经过六礼程序,都是尊长主持,与现代视嫁娶为男女个人的事显然不同。《礼记·月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
唐以外亲同爨尚服缌麻,乃为定服小功,明清同。《史记·商鞅传》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22]]连坐是秦国又承其制。